2005年5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再婚夫妻又离婚 是否可不抚养非亲生子
  杨女士问:我与张先生两个人均离异,经人介绍后我们结婚,我与前夫所生之女与我们共同生活,但婚后的生活令双方都不满意,于是我丈夫再次起诉离婚。诉讼中,我要求张先生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。张先生不同意,理由是这个女儿是我与前夫所生并带来的,现在他与作为孩子母亲的我解除了婚姻关系,就没有再抚养这个孩子的义务了。
  本报作答: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与继子女之分。这些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。按照“婚姻法”的相关规定,在本案中,张先生结束与你的婚姻关系后,便不再承担对你与前夫之女的抚养义务。